(二)體檢:
1.錄取時應繳交距報到日前三個月內之公立醫院、教學醫院、醫學中心、區域醫院(衛生 院、所除外)檢查合格之體
格檢查表(含胸部X光透視、梅毒血清檢查等)一份,繳交之體格檢查表,應加蓋醫院印信院總評「合格」或各項檢
查項目「正常」、「無異狀」等戳記,體格檢查不合格者,取消錄取資格。
2.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下列疾患之一者,為體格檢查不合格:
(1)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。
(2)患有嚴重精神疾患,不能處理日常事務,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,或有傷害行 為者。
(3)雙眼視力不良,致妨礙工作者。
(4)左右耳聽力不良,致妨礙工作者。
(5)其他嚴重疾患,無法治癒,致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(三)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後,服務未滿2年,不得請良整服務單位。服務未滿1年離職者(自報到日起算)須給付1個月薪給之違約金。